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矿山开采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和工艺、清洁生产工艺、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配备有效的除尘、脱硫、脱硝等净化装置,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