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