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限制、禁止高污染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并向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限制、禁止高污染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