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