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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