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