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市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公民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低碳、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
公民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低碳、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