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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