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