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