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