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