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综合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业活动中秸秆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非能源利用性质的农业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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