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区域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矿山开采出来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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