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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