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标准的车船用燃料、车船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国家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船用燃料以及车船用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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