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燃烛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