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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