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