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营业性活动的管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营业性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