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拟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拟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