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