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由相应的管理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无偿调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