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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