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