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20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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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第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 第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 第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 第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 第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 第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 第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 第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 第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 第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 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 第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 第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 第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有关规... 第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 第二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的候车亭、岗亭、信息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 第三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一个...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设置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广告户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 第四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应当负责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清运、处理,防止阻塞、外溢。责任人可... 第五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环...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生活垃...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 第六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市...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六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四...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容貌管理规定,未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逾...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 第七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第七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 第七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