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