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