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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