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