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