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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