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