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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