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