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