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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