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的候车亭、岗亭、信息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有线电视端子箱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