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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