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