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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