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和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