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