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任何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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