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指导,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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