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