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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