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