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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