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容貌管理规定,未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涉及规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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