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有关缆线架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有关隔离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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